各市(州)、貴安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特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分局,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污染風險防控工作,確保人民群眾住得安心,特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污染地塊的監督管理
1.動態更新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縣(市、區)級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動態更新疑似污染地塊(指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用設施且曾經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信息名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及時提供信息、協同聯動把關,確保疑似污染地塊納入管理,及時錄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2.加快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書面通知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初步調查報告顯示超標的疑似污染地塊由市(州)生態環境局納入污染地塊名錄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污染地塊,市(州)生態環境局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該污染地塊的風險等級。
二、規范建設用地環境質量調查評估
3.建設用地環境質量調查范圍和依據。生態環境部門對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督促責任單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責任單位按相關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督促責任單位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申請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上傳相關信息。
4.規范調查評估程序。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責任單位接到所在縣級生態環境分局書面通知后,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調查報告。經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應啟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經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評審確定需要實施風險管控或者修復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納入貴州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管理,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要求,編制風險管控方案或修復方案,送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備案并按方案實施。風險管控或修復完成后,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要求,編制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或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5.組織評審方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市(州)生態環境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評審。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要求執行。
6.核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信息。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已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項目清單及相關信息共享給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
三、實現信息系統的共建共享
7.加強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共享。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開發(含收購收回土地使用權、供應土地等)和核發規劃許可時,應通過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共享賬號(詳見附件),登錄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查詢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預關注地塊及相關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信息,嚴把規劃編制、土地開發利用和核發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準入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指導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系統應用、信息查詢、信息共享等工作。
8.實現“一張圖”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信息平臺,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的責任單位完善空間信息和矢量數據,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技術服務,并根據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及矢量數據,力爭在2020年實現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
9.建立建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將上一季度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項目信息和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項目信息共享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四、科學規劃建設用地
10.注重規劃管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書面函詢生態環境部門規劃區域的土壤環境污染的相關信息,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不得規劃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邊不得規劃布局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規劃建設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五、嚴把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準入關
11.加強建設用地報批。在建設用地報件中,用地單位應按照要求編制《耕作層剝離利用方案》,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做到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前,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農轉用土地需達到規劃用地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12.規范建設用地收回收購。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的征收、收回、收購等環節的監管。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已經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
13.嚴格建設用地開發準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貴州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未經調查確認無土壤污染風險、未經風險評估確認無需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或經風險管控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同意實施與風險管控或修復以外的建設項目,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安排土地供應和同意土地用途變更,不得辦理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規劃許可。
14.做好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的核算。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到2020年底,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的核算,梳理提供所轄區域內2017年7月1日以來住宅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公共管理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情況及地塊空間信息、矢量數據。
六、注重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時序
15.注重建設用地開發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建設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市、縣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注重開發時序,防止引發負面輿情。原則上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應后開發;已開發的,應當在有關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鄰近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再投入使用,市、縣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和相關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時序。
七、加強風險防范和公眾監督
16.加強風險防范。責任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污染地塊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實施風險管控或修復。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應督促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和修復單位及其委托人設置公示牌,公開污染地塊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要醒目,有利于周邊居民和群眾知曉信息。
17.注重公眾監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監督。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污染地塊相關風險管控和修復單位及其委托人加強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八、推動污染地塊的治理
18.開展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與修復。經風險評估確定需要實施風險管控與修復的污染地塊,責任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或修復工程方案,并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市、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城市土壤環境質量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風險管控與修復。
19.加強對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管理。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風控措施,防止違法開發利用。
20.強化風險管控與修復工程監管。責任單位或者委托的專業機構原則上在原址上進行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與修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確需轉運污染土壤的,責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九、嚴格執法監督
21.強化執法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執法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建立問題通報制度,重大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切實防范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違法違規開發利用行為的發生。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行為的特點,加強培訓和案例教學,提升執法能力。對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原《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貴州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貴州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黔環通〔2019〕171號)與《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以及本文件有不一致的,按(環辦土壤〔2019〕63號)與本文件執行。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8月10日